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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深圳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资质条件

更新时间:2021-12-21 16:18:28 浏览次数:101次
区域: 深圳 > 宝安 > 西乡
条 (立法目的)

  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完善专利审查程序,根据《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下列专利申请或者案件的优先审查适用本办法:

  (一)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

  (四)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

  依照有关双边或者多边协议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有关规定开展优先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申请、复审适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工程、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和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二)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和扶持的产业;

  (三)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四)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五)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专利申请;

  (六)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第四条 (无效适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针对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

  (二)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第五条 (请求主体)

  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全体申请人或者全体复审请求人同意;

  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全体专利权人同意。

  处理、审理涉案专利侵权纠纷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调解组织可以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

  第六条 (数量控制)

  对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无效宣告案件进行优先审查的数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以及本年度待审案件数量等情况确定。

(1)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2)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3)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4)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5)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6)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一、请求办理的条件:

  (1)请求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是电子申请。如果专利申请是纸件申请,则应当将纸件申请转成电子申请。

  (2)发明专利申请应当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3)对专利申请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全体申请人同意。

二、请求办理所需材料:

  (1)《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除《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的情形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2)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

  (3)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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