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指令2006/42/EC已经于2009年12月29日开始执行,其所包含的产品范围和排除条款比机械指令98/37/EC指令在适用范围、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合格评定程序以及市场监督等方面都做了较大的调整。
依指令规定(Article 1.2),凡由零组件组合而成的组合体。其中至少有一部分是为了原料加工、处理运搬或包装目的,而透过适当的致动器、控制器或电路而运动者,都称之为[机械]。
[机械]一词同样包含为了达成原料加工、处理、运搬、包装等综合功能而经安排与控制的机器群组。此外,一些在使用中保障安全的零组件,并且本零组件若故障时将危及暴露于其中人员安全或健康的[保安零组件],也属本指令所包含广义的机械。
机械指令产品范围:
依指令的规定,下列各项机械不属于本指令的范围(Article):◇设计与制造成载客用升降及/或运送设备,无论负载与否,但附装升降操作员配备的工
业用卡车除外。
◇仅靠人力为直接动力的机械,除非让机械用于堆高货物。
◇与病患直接接触的医疗用机械。
◇用于露天广场或游乐园的特殊设备。
◇蒸汽锅炉、槽与压力容器。
◇核能用途而特别设计或应用的机械,如遇意外事件会导致幅射能外泄。
◇幅射性零组件构成机器的部分。
◇轻武器。
◇汽油、柴油、易燃液体及危险物品的储藏槽与输送管路。
◇运输工具:是指那些借着公路、铁道、水道及在空中等公共交通网络来运输人员及/或货物的运输工具及其拖车,均应视为运输工具。但采矿工业所用的运输车辆则包含于本指令中。
◇配备相关设备的船只与近海机动设备。
◇公共或私人运输用,载人的吊缆车及靠绳索拉动的缆车。
◇农业森林曳引机,详如74/150EEC公报指令条款(1),有关欧市调和轮式农业或森林曳引机型式认证的相关法令所定义者,该指令后经88/29/EEC公报指令(2)修正。
◇特别为或所设计与制造的机器。
◇使用于大楼或建筑中,在一特定高度范围内的升降机。其活动的车箱为固定在超过与水平夹角15o以上导轨间,且设计用来运送:
●人员,
●人员与货物,
●货物,但具有人员可接近性。也就是说人员可毫无困难地进入其中,且其控制部分位于车箱内,并于人员触手可及之处。
—用于载人,且以小齿轮及齿条攀升的车辆。
—采矿用绞具,
—剧场用升降机,
—建筑工地现场使用的起重机,用于载人或同时载人与货物。
此外,392指令所述及的机械或保安机件的有关危险,如果全部或部分为欧体其余指令涵盖,并且需受这些指令的施行的情形下,则本指令便不再适用或须停止适用于这些产品。
机械安全的评估标准
欧盟除了制定各种不同的产品安全指令之外,另颁布了许多不同的产品安全标准。有些适用于某特定产品,有些则为适用多项产品的通用评估法则。
就机械指令而言,大致可分成下列几种型式标准:
A 型标准(基本安全标准):给予基本概念、设计原则及适用于所有机器的一般情况。
例如:EN 292-1:机械安全标准基本观念及一般设计原则
部分:基本术语、方法
EN 292-2:机械安全标准基本观念及一般设计原则
第二部分:技术原则及说明
EN 1050:机械安全 — 危险评估原则
B 型标准(群体安全标准):处理一种安全情况或一种相关安全设施,该设施能广泛使用于多种机械:
B1型标准:针对特定安全情况(例如:安全距离、表面温度、噪音)
如:EN 294:机械的安全 — 防止上肢伸及危险区域之安全距离
EN 811:机械的安全 — 防止下肢伸及危险区域之安全距离
B2型标准:针对相关安全设施(例如:双手控制、互锁装置、压力感应装置、护罩)
EN 1088:机械安全 — 有/无护罩锁紧的互锁装置
— 设计的一般原理及规定
EN 953:机械安全 — 护罩(固定的/可动的)设计及构造之一般规范
C 型标准(机器安全标准):给予特定机器或机器群详细的安全必要条件。
如:EN 201:塑料/橡胶射出成型机之安全要求
EN 692:机械式冲床之安全要求
EN 693:油压式冲床之安全要求
EN 860:单面刨木机之安全要求
EN 869:金属铸造机之安全要求
EN 982:油压系统之安全要求
EN 983:气压系统之安全要求
EN 1493:汽车举升台之安全要求
EN 12415:小型车床之安全要求
EN 12417:综合加工机之安全要求
EN 12478:大型车床之安全要求
EN 12717:钻床之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