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业务关系管理体系认证条件
1.中国企业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同等文件;外国企业持有相关机构的注册证书。
2.申请人的协同业务关系管理体系认证已按其体系标准要求建立并运行3个月以上。
3.完成至少一项内部评估、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4.在系统运行期间和系统建立前一年内,未受到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5.企业受到行z处罚,已被处置且未被暂停
6.适用范围不超过资质许可范围和认证机构业务范围;
7.不违反规定,不违反法律,不丧失信任;
8.申请人数与实际人数相差不超过20%;
9.提供必要的业务相关资质,如系统集成资质、安全资质等,并保证资质的有效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