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是指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二)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三)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四)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五)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六)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七)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八)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引自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
根国家发改委第11号令的规定,中国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取得境外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或其他权益的,必须提前进行ODI境外投资备案或核准。
目的、晚办理时间、办理机构、审核内容及所需材料等。
一、什么是37号文登记?
“37号文”是指国家管理局于2014年7月4日发布的《国家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其中,
第三条规定:
“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应向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登记手续”;
第七条规定:
“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资后,融资资金如调回境内使用的,应遵守中国外商投资和外债管理等相关规定。返程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现行外商直接投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应如实披露股东的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信息”。
故“37号文登记”实际上就是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应向局申请办理的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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