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对象主要分为三种:
1、设立终目的地企业需备案(核准)
为掌握对外投资资金真实去向,同时也有利于政府部门为对外投资企业提供精准服务和保障,《暂行办法》明确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实行终目的地管理原则,进行“穿透式”管理。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对外投资的市场主体、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开展对外投资,在境外设立(包括兼并、收购及其他方式)企业前,应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相关信息和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相关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备案或核准。
这里所述的企业为终目的地企业,终目的地指境内投资主体投资终用于项目建设或持续生产经营的所在地。这就是所谓的终目的地管理原则。
2、空壳公司不备案(核准)
穿透性管理意味着对于终目的地企业设立的路径上所进行的投资行为不予理会。具体而言,就是对于境内投资主体投资到终目的地企业的路径上设立的所有空壳公司,管理部门均不予备案或核准。
3、终目的地企业再投资不备案(核准)
同时,这种管理不是无限穿透,终目的地企业再开展的投资活动不属于现行对外投资管理范畴,无需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
那什么情况下,我们需要做境外投资ODI备案呢?一般为两种情况:
ODI备案申请条件
1.申办境外投资ODI报备的核心务必合乎境外投资的概念,核心要为在我国境内依规成立的公司。
可以是新设、并购以及其他方法在境外具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以及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2.申办境外投资ODI报备的核心和成立时间标准,核心务必是国内依规成立的公司,可是成立时间未满一年的公司,申办境外投资ODI报备,审核部门在核准或报备通常不会给予准许的
3.申办境外投资ODI报备的核心的股东背景、资金来源以及项目投资真实性的标准。
当申办境外投资ODI报备的核心没法具体表明境内股东或是合伙人背景以及资金来源和境外投资的项目的真实性的,申办在审核部门将极其难通过审核。
4.申办境外投资ODI报备的核心其申办报备项目应属近期被审核部门关注的项目投资种类。
如非主业项目投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境外上市中资企业退市、房地产、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的项目投资,将被严苛审核,其报备通过率很低。
不办理ODI备案的后果
不根据规定按时办理ODI备案的话,会产生两方面的后果,一方面是法律层面的,另一方面是实际操作层面的。
境外投资的法规框架
根据颁布主体的不同,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分为层面、国家发展改革委层面、商务部层面和局层面,我们对基本法规做了简要梳理如下:
02
境外直接投资(ODI)的备案/核准要求
境外直接投资(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ODI”),是指我国境内企业(即“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现行的中国法律法规体系下,境外直接投资主要涉及三个部门的备案或核准、登记,即发改、商务以及主管部门。在目前的境外投资实践中,商务主管部门与发改委的境外投资审查原则上相互独立,不存在互为前提的情况,可以同时启动、分别报送。
境外投核准所需材料
一般境外新设企业的ODI审批/核准流程如下:
一、发改部门备案核准
(一) 申请主体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境外投核准所需材料
一般境外新设企业的ODI审批/核准流程如下:
一、发改部门备案核准
(一) 申请主体
投资主体通过网络(如果企业认为不宜线上提交材料,也可以线下递交纸质)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报告并附具相关文件。
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核准机关提交;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核准机关提交
ODI备案概述
2014年7月14日,国家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下称“37号文”),废止了75号文,并针对市场变化重新对境外投资进行了梳理,对境外投资的外管登记流程和要求进行了一定调整,红筹全面进入37号文时代。
ODI通道改变传统红筹结构,自2009年商务部发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并逐步放开企业境外投资(下称“ODI”)以来,众多中国企业通过ODI通道实现对外投资,红筹结构中也出现越来越多通过ODI方式落地境外的中资股东。
办理境外投资备案(ODI)
需满足的条件
根据我们办理境外投资(ODI)备案的实际经验,大部分企业只要满足以下几个申请条件,基本上就可以顺利办理境外投资备案:
符合“境外投资”定义: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主体和成立时间符合要求:主体需要为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但是,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企业,无法提供完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一般无法通过审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
4. 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
5. 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
其中,前三类须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05
禁止开展的投资
禁止境内企业参与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等的境外投资,包括:
1.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的境外投资。
2.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的境外投资。
3.业、业等境外投资。
4.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境外投资。
3、目前在实际操作中,影响大的是进出受限。如果需要进行对外投资却未按照要求进行备案或核准,投资资金将无法通过银行顺利汇出,无法完成投资工作。另外,如果境外公司的利润分利等,也无法通过银行渠道汇进。
4、如果境外子公司要返程投资回大陆,如果没有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手续,也无法完成返程投资,海外上市或有架构设计需求的企业和个人尤其要重视;
5、无法享受国内政府相关补贴和奖励,包括境外知识产权纠纷和“两反一保”应诉补贴等。
ODI涉及的三大审批部门
首先,境内企业股东需要向省级商务部门和省级发改委办理ODI备案手续。商务部负责整体审批企业境外投资事项,为符合要求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ODI境外投资备案涉及哪些部门
ODI,英文全称为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即境外直接投资,指国内企业、团体在经过相关部门的核准后,通过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直接投资,以控制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目的投资行为。
所涉及部门包括国家管理部门、商务部门和发改委。
国家管理局《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
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第2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第2条:
境外投资,是指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