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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香港金融管理局(以下简称香港金管局)宣布,根据《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向三三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快易通有限公司、PayPal香港有限公司、易票联支付等8家储值支付工具(SVF)的发行人发放第二批SVF牌照。
今年8月,支付宝钱包、微信支付等5家机构获得了首批SVF牌照。《每日经济》注意到,在第二批获得牌照的机构中,易票联支付为的内地机构,此前,易票联支付已经在香港设立了分支机构。
8家机构获第二批SVF牌照
第二批获得SVF牌照的公司为三三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快易通有限公司、易票联支付、侨达国际有限公司等,牌照均于11月4日起生效。
据了解,香港《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已于去年11月13日生效,并设有一年过渡期,让SVF发行人申领SVF牌照,过渡期满之后,获发牌照的机构才能继续运营。
香港金管局高级助理总裁李志达表示,加上第二批SVF牌照,目前香港共有13名SVF持牌人,香港金管局乐见市场上有不同背景的公司提供各类SVF产品,令香港的零售支付更趋便利。香港金管局实施SVF监管制度,有助加强公众对使用有关产品与服务的信心,继而可推动本地零售支付业务的创新及发展。
今年8月,支付宝钱包、微信支付、TNG(Asia)、HKTPayment和八达通卡5家机构获得了首批SVF牌照。银盛支付某内部人士向《每日经济》表示,第二批企业的范围和领域较批有所扩大,“首批获得牌照的是香港本土做储值卡业务比较久的企业,微信和支付宝也已经在香港开展了比较久的业务,而第二批有一些机构的业务并不是特别大,也获得了牌照。”
内地机构赴港拿牌欲望强
继支付宝和微信支付后,易票联支付成为第三家获得SVF牌照的内地机构。易票联信息显示,其成立于1999年,2011年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收单及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证,目前与国内30多家主要的银行开展了全面的第三方支付业务合作,是中国银联(unioPay)和万事达卡(MasterCard)国际清算组织成员机构。为国内7-11、美宜佳等连锁零售行业商户提供服务,合作业务覆盖收单、互联网支付、会员卡、便民支付等。此前,易票联支付已在香港设立了分支机构。
上述银盛支付内部人士对《每日经济》表示,内地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有非常强烈的愿望在香港取得牌照,以便开展业务,“有很多家机构也在积极争取,但由于申请条件差异以及香港要求较严,未能申请成功。”
“香港监管机构肯定倾向于选择已在香港开设分支机构,并在香港开展业务,之前的历史记录比较良好的企业。”上述银盛某支付内部人士表示,“在预付卡方面,内地之前有三张牌照被(监管部门)取消,香港方面肯定也会有所借鉴。”
相较于内地两百多家企业拥有第三方支付牌照,涉及收单、网络支付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等诸多领域,香港的第三方支付市场玩家甚少,业务集中在储值卡方面,竞争远不及内地充分。业内人士指出,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的进入,推动了香港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发展。
今年9月20日,支付宝在一次生态伙伴大会上透露,作为“Alipay+”计划的一部分,今年将向香港商户开放支付宝口碑营销平台。数据显示,支付宝在香港接入的商户数已达到8000家。
根据中国香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定,香港银行业就实行三级制,三类金融机构包括持牌银行、有限持牌银行和接受存款公司,统称为认可机构(AuthorizedInstitutions,AIs)。除了可以在香港经营存款业务的三类认可机构外,境外银行业可以在香港设立代表处,这些代表处主要职责只限于从事总行与香港客户之间的联系工作,并对市场进行调查研究。三类认可机构中,持牌银行可以提供包括零售和批发性业务在内的全面银行服务,可以经营往来账户或储蓄账户业务,接受公众任何数额及期限的存款以及经营一切银行业务,包括存款、贷款等,所有持牌银行均须成为香港银行公会成员。本地注册的申请人,必须拥有至少3亿港元的实收资本,以及曾作为认可机构经营少3年。持牌银行须达到低规模准则,即客户存款总额30亿港元及资产总额40亿港元。
有限持牌银行的申请人,须拥有至少一亿港元的已发行实收资本,主要从事商人银行及资本市场等业务,包括为工商企业筹集数额较大的银团贷款,报销股票及证券,进行投资管理及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等,并可接受公众任何期限的通知和定期存款,但存款不少于50万港币,他们的客户一般为具有一定规模的工商机构及投资者。这类银行在宣传刊物或广告内可用“银行”字样,但必须加上“有限制牌照”、“商人”、“投资”或“批发”等字样,为避免与持牌银行混淆,“零售”或“商业”字样一律不能采用。
接受存款公司除必须符合适用于其他认可机构的准则外,其半数或半数以上股本还必须有一家银行拥有(在特殊情况下,可由另一家受全面监管的金融机构拥有);实收资本不得低于2500万港元,只能接受不少于10万港元的存款,存款期限少为3个月;主要从事私人消费信贷及证券等专项业务,客户对象主要是普通市民及中小型工商企业。除上述三类在香港经营存款业务的认可机构外,境外银行可在香港设立代表办事处,但其不能从事商业银行相关业务。
根据香港《银行业条列》规定,金融管理局是三类认可机构的发牌机关,负责三类机构的认可准则的制定修改,负责向三类认可机构发放、暂停和撤销相关牌照。该条列也强化认可程序的制衡机制,包括规定金融管理局必须在作出暂停与撤销认可资格等重要决定时要征询财政司司长的意见,并保留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作为上诉机构,负责就申请推翻金融管理局所做决定的上诉进行聆讯(见表2)。
几点启示
通过对美国、新加坡和中国香港银行业金融机构牌照监管的三个案例分析后,可以得到以下几个结论及启示:首先,对银行业准入进行监管是国际上一种较为通行的做法,美国、新加坡和中国香港金融监管机构均对该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分类监管的牌照管理制度;其次,这三个国家或地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主要是从存款端或是负债端加以限制,对经营范围更多的是与负债端相关业务相对应;第三,美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牌照实行联邦注册和州注册两类,相应的审批机构不同,这种分区域牌照监管的模式具有一定借鉴意义;第四,考虑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系统重要性程度的差异,可借鉴美国、新加坡以及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准入相关监管规定,研究探索对中国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实行分类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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