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立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及附加税的年纳税额留存在地方财政的总额达到1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按留存总额15%、20%、25%、30%、35%、45%、50%的比率予以奖励。
3、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1)根据纳税人一个月在园区内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贴奖励,具体标准为: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1000元人民币(含1000元人民币)至2000元人民币(含2000元人民币)部分,奖励比率为其在园区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0%;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2000元人民币至4000元人民币(含4000元人民币)部分,奖励比率为其在园区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4000元人民币以上的部分,奖励比率为其在园区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90%。
(2)个人所得税按照月度返还,申报纳税次月,即可向园区招商部门申请兑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