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PSA认证加拿大CCPSA认证办理可加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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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物理安全是玩具安全中加拿大政府较为关注的一个问题,《危险产品法案》下属的《危险产品(玩具)条例》的第7条和第8条规定了对所有年龄儿童普适的保护要求(如窒息危害、坍塌危险、夹伤危害、利点利边和刺伤的危害等)。第13到27条规定了特殊玩具的要求,如摇铃、松紧带、推拉玩具、小部件等。
随着《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的发布和即将实施,加拿大已经制定了新的《玩具条例》(SOR/2011-17),以取代现有的《危险产品(玩具条例)》,将从2011年6月20日起实施。《玩具条例》的第7到18条规定了通用的机械物理安全性能,第28到43条规定了特殊玩具的要求。
玩具条例
根据新颁布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加拿大于2011年制定了新的《玩具条例》(SOR/2011-17),以取代原有的《危险产品(玩具)条例》。新条例将从2011年6月20日起实施。[注1]
在机械物理性能方面,新条例第4条规定了包装要求,第7到18条规定了通用的机械物理安全性能,第19条规定了噪声要求,第28到43条规定了特定玩具的要求。新条例在规定具体的要求时,是直接描述针对的产品,而不再引用法案中的条款。
1. 包装要求、通用要求、噪声要求
新条例的第4条规定了包装要求,这与旧条例是一致的。第7条规定了3岁或以下儿童玩具的小部件要求,与旧条例也是一致的。
对旧条例第8条中规定的各项机械物理性能,新条例是将其分散到第8到11条,具体的技术要求是完全一致的。
新条例第19条是新增的噪声要求,规定玩具在儿童使用位置的噪声不得超过100 dB。
2. 对特定玩具的要求
新条例第28条到43条规定了特定玩具的要求。其中娃娃玩具、长绒玩具和软体玩具的要求与旧条例一致,只是产品名称从原有的娃娃玩具和软体玩具(DOLLS AND SOFT TOYS)变成了娃娃玩具、长绒玩具和软体玩具(DOLLS, PLUSH TOYS AND SOFT TOYS)。
新条例中关于推拉玩具、玩具蒸汽机、摇铃、松紧带的技术要求与旧条例是一致的,除了表述稍有差异。
新条例第35和36条是新增要求,涉及玩具中植物种子的要求。规定供3岁或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中,不得使用植物种子作为弹射物来制造噪音;所有玩具都不得使用植物种子作为填充材料。
新指令第42条也是新增要求,涉及悠悠球的要求。规定悠悠球伸展绳的长度不得超过500 mm (20 in.)。由软性制成、末端连有球或其他形状物体的伸展绳,其伸展长度不得超过500 mm (20 in.)。
危险产品(玩具)条例
《危险产品(玩具)条例》(C.R.C., c. 931)第4条规定了包装要求,第7条和第8条规定了通用的机械物理性能要求,第13到27条规定了特定玩具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在理解条例的要求时,需结合《危险产品法案》的条款,因为条例规定的具体要求,都是针对法案附录I第II部分中的某项具体产品而言。[注1]
1. 包装和通用要求
《危险产品(玩具)条例》第4条规定,任何开口周长不到35.3 cm (14 in.)、用来包装玩具和儿童产品的软薄膜胶袋,厚度应大于0.019 mm,并应用以下警告或其它相同含义的文字清楚的表示出来:“PLASTIC BAGS CAN BE DANGEROUS. TO AVOID DANGER OF SUFFOCATION KEEP THIS BAG AWAY FROM BABIES AND CHILDREN.”即:“塑料袋可能造成危害。为了避免由此引起的窒息危害,应让婴儿和儿童远离塑料袋。”文字必须同时用英文和法文标识。
第7条规定,所有供3岁或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在合理可预见使用中,不得有小部件脱落。但是完全由软性纺织纤维材料组成的零部件除外。
第8条规定了各类机械物理安全要求,包括:
玩具外露的金属部分不能有利点利边;
玩具的金属线必须有保护或卷回,以避免露出尖端;
塑料玩具或玩具的塑料部件应足够厚,以免破裂露出利边。如果由于功能必须很薄,则应用刚性材料制成;
木质玩具的面、边、角要光滑处理;
玩具的玻璃部分的边、角要光滑处理;
所有紧固件(如钉子、螺丝钉等)要合理安装以免对儿童造成伤害;
折叠机构应防止突然倒塌导致夹伤儿童手脚;
玩具发条钥匙或上链机构应防止对儿童手指造成缠绕危险;
弹射玩具的弹射末端应该有保护头,保护头应该能承受44.5 N的拉力;
任何大小足够小孩进入,并且能用盖子或门关上的玩具(比如玩具箱),必须在相邻面有足够大小和数量的通气孔以避免窒息引起的危害;
承受儿童体重的玩具应有牢固的立面以免产生翻倒危险。
2. 对特定玩具的要求
条例第13条到27条规定了特定玩具的要求,其中与机械物理性能有关的条款是:
(1) 娃娃玩具或软体玩具
第13条:娃娃玩具或软体玩具上用于连接部件、衣服或饰物的紧固件,在合理可预见使用时,不应暴露出利点利边;
第14条:娃娃玩具或软体玩具中使用的填充材料,应干净无害虫、没有坚固和锋利的异物、无刺激;
第15条:娃娃玩具或软体玩具的口鼻等部件的1大尺寸不超过32 mm时,不能在拉力试验下脱落;
第19条:娃娃玩具或软体玩具中的发声部件如果是小部件,则在合理可预见使用中不应脱落。
(2) 推拉玩具
第21条:所有把手直径不超过10 mm (0.375 in.)的推拉玩具,除了满足机械、窒息、毒性、电和发热的要求外,还应在把手端部加保护头用以防止刺伤,且保护头应该能承受44.5 N (10 lb)的拉力而不脱落。
(3) 玩具蒸汽机
第22条:玩具锅炉应装有紧固的弹簧阀或其他安全阀,安全阀的操作压力不得超过周围大气压的1.5倍,但其设计承受压力应至少是周围大气压的3倍。
(4) 摇铃
第25条:在合理可预见使用时,摇铃不能有尖锐的金属丝暴露在外;用50 N (11.23 lb)的力或1 N·m (8.85 lb·in.)的扭力进行测试时,不得有部件被移除。
(5) 松紧带
第26条:为防止勒伤危害,所有连接婴儿车、婴儿床或者围栏的松紧带,伸长的长度不能超过750 mm (30 in.),或者不超过其自然长度的75%。
化学安全性能编辑
随着新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将于2011年6月实施,原有HPA下属的实施条例将逐渐转为CCPSA下属的实施条例。在玩具的化学安全方面,目前已制定的条例是《玩具条例》(SOR/2011-17)和《儿童珠宝条例》(SOR/2011-19)。
《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
《危险产品法案》(HPA)附录I的第I部分和第II部分分别列出了禁止类产品和限制类产品。但是在《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中,只有禁止类产品目录(附录II),而没有限制类产品目录。HPA的禁止类产品有31类,而CCPSA只有15类,这是由于某些禁止类产品已经通过修订整合到现有的实施条例中,或通过修订整合到新条例中,或将制定新条例。
在CCPSA规定的15类禁止产品中,没有涉及玩具。因为相关的规定已经/即将转移到实施条例中。认证
《玩具条例》(SOR/2011-17)
新《玩具条例》(Toys Regulations)第22至27条规定了玩具的化学安全要求,在第28至43关于特定玩具的要求中,也涉及化学要求。新条例将从2011年6月20日起实施。
新条例第22条规定了玩具中不能含有的7类物质,这与原《危险产品法案》附录I第I部分第8条是一致的。这7类物质是:四化碳;甲醇或含甲醇1%以上的物质;石油产品或含石油产品10%以上的物质;苯;松节油或含松节油10%以上的物质;硼酸或硼酸盐;乙醚。
第23条规定了玩具表面涂层材料中的重金属含量,与原《危险产品法案》附录I第I部分第9条是一致的。即玩具表面涂层中的铅含量不得超过90 mg/kg;锑、砷、镉、硒或钡元素的含量不得超标,即20℃下在5%盐酸溶液中搅拌10分钟时有0.1%溶出;不能含有任何形式的汞。
第24条与原《危险产品法案》附录I第I部分第24条是一致的,规定用于吹气的玩具等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不能含有可直接进入口中的芳香族化合物、脂肪族化合物或其他有机溶剂。
第25至27条与旧《危险产品(玩具)条例》第10至12条是一致的。玩具中含有的毒性物质应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应保证不会被吞食、吸入或被皮肤吸收;以10公斤体重的儿童来计算,玩具中毒性物质的总量应不超过急性口服或皮肤平均致死量(取小者)的1%;毒性不超过附录2的规定。玩具中含有的腐蚀性物质、易燃剂或过敏剂应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应保证不能接触皮肤;根据附录3进行测试时,不能是强腐蚀性、极度易燃或强过敏剂。供3岁或以下儿童使用的塑料食品包装材料或食品容器中,树脂、增塑剂、抗氧化剂、染料、色素等物质的含量不得超过1%;并且不能含有重金属、重金属化合物、第22或23条中规定的物质、盐。
在对特定玩具的要求中,涉及化学安全的条款与旧玩具条例是一致的,即玩具娃娃和软体玩具所用的填充材料应无刺激;指画颜料必须是水基颜料。与就条例相比,不再要求指画颜料不能含有毒性物质、腐蚀性物质、易燃剂或过敏剂,因为这已经在第26条中规定了。
《儿童珠宝条例》(SOR/2011-19)
2011年2月,加拿大发布了新的《儿童珠宝条例》(Children’s Jewellery Regulations),规定从2011年6月20日起,供15岁以下儿童佩戴的珠宝首饰中,总铅含量不得超过600 mg/kg,可溶性铅不得超过90 mg/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