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香港公司的三种情况
情况一:
当香港公司已撤销注册,但公司的银行帐户尚有存款需取回,或有其他明确必要的理由,可考虑根据《公司条例》相关规定,向高等法院申请颁令恢复公司的注册。
情况二:
当公司注册处处长相信——由于他的错误已知某公司被撤销,则可在宪报刊登公告,宣布该公司在公告之日起恢复公司注册。
情况三:
当债权人发现——欠债公司已撤销注册、剔除注册和解散时,此债权人可在欠债公司被撤销后20年内向法院申请颁令恢复公司的注册,或将公司名称恢复列入登记册,以及其他适当的命令。
香港公司注销恢复条件
1、确保提出恢复申请,并且在公司名称剔除前的6个月内,在香港没有营业地点;
2、申请人须已向注册处提交有关文件,以使备存的纪录能反映该公司的新情况;
3、公司注册处认为合适而附加的任何其他条件;
4、申请须是由香港公司的董事或成员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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