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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报关有报关时间要求吗 深圳报关行 深圳代理报

更新时间:2018-05-18 19:30:17 浏览次数:69次
区域: 深圳 > 盐田 > 盐田
类别:报关
地址:深圳市坂田街道中兴路11号城市山海中心B栋621
报关期限:
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期限在《海关法》中有明确规定,而且出口货物报关期限与进口货物报关期限是不通的。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除海关特许外,应当在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在装货前给海关以充足的查验货物的时间,以保证海关工作的正常进行。如果在这一规定的期限之前没有向海关申报,海关可以拒绝接受通关申报,这样,出口货物就得不到海关的检验、征税和放行,无法装货运输,从而影响运输单据的取得,甚至导致延迟装运、违反合同。因此,应该及早的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做到准时装运。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运载该货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海关办理进口货物的通关申报手续。做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加快口岸疏运,促进进口货物早日投入使用,减少差错,防止舞弊。
如果在法定的14天内没有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海关将征收滞报金。滞报金的其征日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起的15天;转关运输货物为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的第15天;邮运进口货物为收到邮局通知之日起的第15天。截止日期为海关申报之日。滞报金的每日征收率为进口货物到岸价的0.5%,起征点为人民币10元。计算滞报金的公式为:滞报金总额=货物到岸价*滞报天数*0.5%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存储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变卖货物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无人申请的,上缴国库。确属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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