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亚太产地证APTA?深圳市杰鑫诚为您服务!150-1391-6156
《亚太产地证APTA》前身为《曼谷协定》。《曼谷协定》签订于1975年,是在联合国亚太经济社会委员会主持下,在发展中国家之间达成的一项优惠贸易安排,现有成员国为中国、孟加拉、印度、老挝、韩国和斯里兰卡。各成员国根据《亚太原产地证书》第三轮关税减让谈判结果,对列入本国减让表的原产于所有其他成员国的产品给予关税、边境费和非关税的优惠待遇。
自2006年9月1日起,我国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对出口至《亚太原产地证书》项下的成员国(孟加拉、印度、韩国、斯里兰卡)的货物签发《亚太原产地证书》优惠原产地证。
第八栏的原产地标准:
根据《亚太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规则第二条的规定,受惠产品必须是完全原产自出口成员国;若非出口成员国完全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第四条或第四条。
1.对完全原产的产品:填写字母“A”。
2.对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填写方法如下:
(1)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写字母“B”,并注明原产于非成员国或原产地不明的原材料、零部件或制品的总价值占出口产品FOB价的百分比(例如“B”50%)。(标准是≤55%)
(2)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写字母“C”,并注明原产于成员国领土内的累计含量的总价值占出口产品FOB价的百分比(例如“C”60%)。加工费不记入累计成分内(例如不应出现“C”99%字样)。(标准是≥60%)
3、符合特殊比例标准的产品,填写字母“D”。(使用进口原料的标准是≤65%;成员国累计成分的要求是≥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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