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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报关中什么是舱单变更

更新时间:2019-04-16 09:34:46 浏览次数:34次
区域: 深圳 > 龙岗 > 坂田
类别:报关
地址:深圳市坂田街道中兴路11号城市山海中心B栋510
舱单变更指的是对舱单数据进行更改或删除的操作,包括舱单传输人或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向海关申请更改或删除舱单或相关电子数据,梅关审核后更改或删除舱单或相关电子数据。
变更方式:
(一)直接准予变更
已经传输的舱单电子数据需要变更的,舱单传输人可以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以前直接予以变更。但是,货物、物品所有人已经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的除外。
(二)海关审核变更
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舱单传输人向海关递交舱单变更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可以进行变更:
1.货物、物品因不可抗力灭失、短损,造成舱单电子数据不准确的;
2.装载舱单中所列的出境货物、物品,因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部分或者全部货物、物品退关或者变更运输工具的;
3.大宗散装货物、集装箱独立箱体内载运的散装货物的溢短装数量在规定范围以内的;
4.其他客观原因造成传输错误的。
提交文件:
舱单传输人向海关申请变更货物、物品舱单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舱单变更申请表;
(二)提(运)单的复印件;
(三)加盖有舱单传输人公章的正确的纸质舱单;
(四)其他能够证明舱单变更合理性的文件。
舱单传输人向海关申请变更旅客舱单时,应当提交上述(一)、(三)、(四)项文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验核。
监管规定:
(一)预配或原始舱单中总提单的货物重量未被项下分提单核销核尽的,只修改总提单货物重量时,无须反核注对应提单。海关可凭舱单传输人申请人工变更总提单货物重量,修改后的总提单货物重量不得小于已被报关单证核注的重量。除上述情形外,已核注的提单申请更改的,海关应当在反核注提单后,方予办理舱单变更手续。
(二)被报关单证核注的总(分)提单,在对相应提单反核注后,方予办理舱单删除手续。
货物、物品已实际进境的原始舱单电子数据,不得删除;货物、物品已实际装船离境的预配舱单电子数据,不得删除。
(三)对进境运输工具需要更改原始舱单卸货港的,由实际卸货港海关办理舱单更改手续。未向实际卸货港海关申报运输工具动态的,海关不接受舱单传输人的更改申请。原始舱单已被核注的,在原卸货港海关办理反核注手续后方予办理卸货港更改手续。更改手续只允许以总运单为单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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