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2、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3、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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