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度深圳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财政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0-04-22 17:20深财会〔2020〕27号
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人员: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为加强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推进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范围
本市范围内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取得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工作具体包括: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其他会计工作。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也属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学分不少于90学分(每学时折算1学分),其中公需科目30学分,专业科目60学分。
(一)公需科目。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内容按广东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公需科目课程设置。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线上学习培训,统一登录“深圳市会计管理综合平台”进行。
(二)专业科目。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内容按广东省财政厅发布的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学习培训。
按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可以自愿选择网络培训、面授培训等多种形式进行,还可通过参加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会计专业资格考试等形式折算获取当年继续教育学分。
超过20名以上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业务需求,自行组织本单位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业务需求,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与单位的业务培训相结合,有针对性地设置培训课程,制定既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又能满足学员所在单位需求的授课计划,认真做好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信息的统计工作,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对本单位提供继续教育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三、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后进行学分登记,应提交相应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自主学习且学满90学分,其中:公需科目30学分需登录“深圳市会计管理综合平台”学习,完成规定学习任务后,学分自动登记;专业科目60学分需提供当年度培训机构出具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证明。
2.用人单位组织学习且学满90学分,其中:公需科目30学分需登录“深圳市会计管理综合平台”学习,完成规定学习任务后,学分自动登记;专业科目60学分需提供当年度培训机构出具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证明或本单位出具的相关学习证明。
3.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无需参加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学习),需提供当年度单科成绩单或录取通知书。
前款所称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是指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全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培养(高端班)选拔、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中高级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含境外)、资产评估师考试(含境外)、税务师考试(含境外)及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里认可的会计相关考试。
4.参加本市区级以上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及深圳市会计学会、深圳市财政学会、深圳市预算与会计研究会组织的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需提供参加当年度会议的证明材料。
5.在职人员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无需参加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学习),需提供当年度成绩单或考核单。
6.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且课题结项,独立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无需参加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学习),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无需参加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学习),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专业课60学分,需提供当年度课题结项证明。
7.在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及《深圳市财政与会计研究》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独立发表的,每篇论文折算为专业课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作者折算为专业课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专业课10学分,需提供报刊证明材料。
8.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独立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无需参加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学习),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作者折算为90学分(无需参加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学习),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专业课60学分,需提供当年度出版书籍证明材料。
9.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培训班的,折算为90学分(无需参加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学习),需提供财政部门颁发的当年度培训证书。
10.完成中国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的,执业会员的折算为专业课60学分,非执业会员折算为专业课30学分,需提供当年度相关部门颁发的继续教育学习证明。
注:以上学习证明请按“深圳市会计管理综合平台”继续教育申报的要求上传附件,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以上形式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予结转下年度。
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由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登录“深圳市会计管理综合平台”完成。已完成信息采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直接登录申报,未完成信息采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请先完成信息采集后再申报。具体流程:申请人填报信息→网上申报 →上传材料→短信通知预受理→财政部门审核→短信通知审核结果。各区财政部门负责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上传的继续教育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登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登录“深圳市会计管理综合平台”或深圳市财政局查询继续教育登记情况。
四、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要求
开展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需经 教育部门、人社部门及在各省市财政部门备案登记且具有相应会计培训资质资格,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发布的专业科目学习指南要求设置培训课程,做好技术服务保障,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防止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五、其他事项
(一)已完成2019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人员应在2020年4月30日前完成学分登记,不予补登学分。
(二)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在2021年4月30日前完成继续教育学习和学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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