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境外投资备案投资境外项目 蔡先生I34Z8946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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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商务部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各项要求和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坚持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不断加强规划引导,完善监管服务,营造良好环境,在国际形势日趋复杂多变的情况下,我国对外投资合作保持平稳有序健康发展。据商务部、局统计,2018年全年,我国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1298.3亿美元,同比增长4.2%。其中,对外金融类直接投资93.3亿美元,同比增长105.1%;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1205亿美元,同比增长0.3%。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1690.4亿美元,同比增长0.3%。对外劳务合作年末在外各类劳务人员99.7万人,较上年同期增加1.7万人。
11号令及108号文发布之前,为了筹措资金便利,大部分境内主体在投资境外项目时,会通过其已在境外设立的子公司向境外银行申请融资的方式在境外直接筹措资金,并利用该境外子公司间接收购目标公司股权。11号令及108号文的发布,再次强调了监管主体对境外投资合规性的关注。受此影响,对于境内主体通过其境外子公司开展申请融资并开展境外投资的项目,境外银行(尤其中资银行的海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普遍采取了更为谨慎的审查措施,并将境内主体是否已依照规定履行完整的境外投资手续,作为发款的先决条件之一。有鉴于此,境内主体以境外银行融资作为项目资金来源的,应同时考虑其所需履行的核准或备案手续的流程及其难度,权衡选择合适的融资模式。也就是说,11号令实施后,境内主体(包括企业和个人)所需履行的相关手续发生了变化,即需要根据不同的融资模式履行不同的手续。
境外银行在为境内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提供融资时,通常会根据境内企业所提供增信措施的不同,以内保外贷、维好协议或纯授信等几种常见模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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