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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终止的三种情形

更新时间:2018-05-09 10:31:01 浏览次数:218次
区域: 深圳 > 福田 > 莲花北村
类别:其他法律咨询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公交大厦三楼
交通事故调解终止的三种情形
  1.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3.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相关法律知识:
  交通事故调解书应载明的内容
  (一)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和损失情况;
  (二)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
  (五)赔偿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终结日期。
  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上附记。
交通事故调解的程序
  1、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4、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http://www.pei***/szjtsgls3.html
  5、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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