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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的终结

更新时间:2018-02-27 10:12:14 浏览次数:97次
区域: 深圳 > 福田 > 八卦岭
类别:其他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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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的终结
   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终结是医学概念,属于医学范畴,应当由医学专业人士出具意见。终结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伤残鉴定在把握鉴定时限上,要以医学上公认的鉴定时限为依据,医学行业的专家意见:临床伤情稳定是终结的普遍原则。并不是某些人提出的待“内固定”取出之时即为终结,内固定取出仅仅属于后期,终结时间要视骨痂生长情况而定,应以医学眼光看待。
  
   有的朋友认为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如果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主张,则无法再主张做伤残鉴定,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另一种错误认识,如果要做二次手术,便认为“未终结”不能做伤残鉴定。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上海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pei***/szjtsgls3.html
  通常有效的做法,是在发生事故造成伤害以后,按医生的方案进行,待出院后或者医生认为已经终结后,便应当及时向有资质的部门申请做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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