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定义: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二)基照申请条件:
1.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自然人不能登记为基金管理人。
2.注册资金要1000万以上,实缴。
3.至少有三名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基金从业资格: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申请机构具备满足业务运营需要的场所、设施和基本管理制度。
5.基金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后方可开展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备案申请需提供以下基本信息和资料:
1.企业基本信息;
2.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等资料),关联企业信息;
3.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
4.注册资本金实缴;
5.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6.《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简称《登记法律意见书》)。基金业协会应当在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四)基金管理人登记形式:
自于2016年2月5日起,基金业协会不再出具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和纸质登记证书,此前发放的电子证明和纸质证书不再作为办理相关业务(开户等)的证明文件。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情况,以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实时基本情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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