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办理工商注册过程中提交材料 :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公司章程;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
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
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
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证明。
产权证及产权使用证明的复印件应当署明“经核对,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产权人或被委托人签章确认。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7、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决定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8、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除上述说明外,均应由被委托人签名并署明“经核对,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在提交复印件的同时应出示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