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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一季度融资租赁行业观察

更新时间:2020-04-27 16:15:44 浏览次数:6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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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业监管趋严,租赁公司承压

行业政策出台,业务监管趋严。2020年1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融资租赁企业业务范围、经营规则、监管指标、监督管理等进行了全面的规范,较2013年出台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办法》涉及的相关规定更为明晰也更加严格。

经营规则方面,《办法》明确了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回归租赁业务本源,同时新增了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范围;除老办法规定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款、同业拆借等金融业务外,明确融资租赁企业不得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投资基金等渠道融资或转让资产;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为载体,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监管指标方面,《办法》明确了一系列监管指标:

(a)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

(b)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调整为8倍;

(c)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等。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对客户集中度及关联度方面均参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设定了相应指标限制。融租公司业务集中度监管指标的建立对过度依赖股东方租赁业务或单一客户业务的中小型租赁公司影响较大,对依赖集团业务的小租赁公司、发展供应链等非租赁业务的公司经营产生冲击。

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明确了银保监会负责制定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而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此次《办法》的出台是为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合规经营,明确市场定 位,落实监管责任,强化监督管理,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发展。从此次《办法》可以看出,融资租赁行业的强监管已成趋势,监管指标已参考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指标来制定,未来在实际监管层面,也可能逐步向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模式靠拢。

《办法》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均有一定要求,同时明确了“失联”和“空壳”等非正常融资租赁公司,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督促非正常经营类和违法违规经营类企业整改,融资租赁行业面临整肃和出清,大批“僵尸企业”将被清理,而对于正常经营的融资租赁公司来说,行业的规范和不良竞争的减少将更有利于业务发展。为满足监管要求,部分融资租赁公司或将面临业务收缩压力,同时,对于IPO上市、增资扩股等提升净资产的需求将大大提升。目前《办法》尚在征求意见阶段,同时设立了一定的过渡期,要求在不晚于2021年12月31日已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需达到监管要求。

深圳金融局公布830家疑似“失联”融资租赁企业,系深圳金融监管局于2019年12月中旬开展风险排查的结果。紧接着3月2日,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示了46家处于疑似失联状态的融资租赁公司。3月10日,天津金融监管局将43家符合列入“黑名单”的津籍融资租赁公司,进行了公示,这已是第三批注册地位于天津的融资租赁公司被拉入“黑名单”。
二、 融资环境宽松、资产质量分化

政策逆周期调节决心较强,进一步信用宽松可期,预计租赁公司负债端融资环境将改善。国内疫情突发加大经济下行压力,近期海外疫情蔓延打断全球弱复苏进程致使外需走弱。为确保今年经济和社会目标完成,政策逆周期调节已在路上,金融扶持政策继续加码,包括新增再贷款额度、下调再贷款利率、择机普惠定向降准等。货币政策放松压力加大,进一步信用宽松可期,租赁公司融资渠道和融资成本将出现改善,负债端融资压力降低。

租赁公司资产质量分化,业务聚焦中小民企的主体资产端信用风险值得注意。疫情扰动企业生产经营,开工延期叠加需求承压导致企业盈利恶化,经营性现金流下降,再融资压力加大;租赁公司不良率可能严重恶化,其在资产端承担的信用风险大大上升。其中,业务聚焦在中小民营企业的租赁公司资产质量下降严重,信用风险值得注意,而多个省市已发布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基建项目加快启动,逆周期调节措施启动,业务聚焦在基建、城投等稳增长相关资产的租赁公司信用风险或有所降低。

三、 国企优势凸显,资产质量优势明显

租赁企业的股东背景在业务开展及融资能力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是,租赁公司可以依托于集团融资需求开展租赁业务,实现业务协同。

二是,租赁公司可在业务获取、风险控制、资产处置等方面共享股东资源,例如股东背景为银行的租赁公司可共享银行客户资源、开展租赁业务;股东为大型央企的租赁公司,可针对集团上下游客户开展业务,并且在风控及资产处置上充分利用与集团主营业务进行协同。

三是,充分利用股东方的资质优势进行融资,作为高杠杆经营的行业,融资能力成为租赁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而银行以及大型国有的融资渠道及融资成本较低,对租赁公司形成支持。

我国的租赁行业以国企为主,股东资质整体偏高。从企业性质上看,尚有存续债的30家金租和40家商租中,国有企业占比分别达70%、80%,国资背景增强租赁行业的信用资质。具体来看,国有金融租赁公司主要依托于大型国有行和政策性银行,此外还有4大AMC背景的金租公司,其具备资本实力雄厚、融资成本低、客户群体多等优势。而商业租赁公司可分为厂商系和平台系两大类,厂商系股东多为垄断性国企或大型设备制造商,通常以集团业务为主,依托大股东实力拓展相关业务,风险相对可控;平台系股东多为地方政府平台,经营地区多集中于股东所在区域,业务一般投向基础实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行业,在政府背书下资质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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