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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外合资商业保理公司设立的条件和步骤

更新时间:2017-09-01 14:59:48 浏览次数:108次
区域: 深圳 > 福田 > 上梅林
类别:公司注册
地址:上梅林
深圳中外合资商业保理公司设立的条件和步骤

前海商业保理公司注册   联系人:何先生;电话:18620325798(微信同号)
Q Q:2140756671

保理的演变发展
保理出现
“保理”一词来源于英文Factoring,它同人类早期的商业活动有着紧密相连的渊源关系,现代国际保理的出现可追朔到19世纪末。
演变发展
初由美国近代商务代理活动发展演变而形成,20世纪60年代传入欧洲大陆,并与欧洲国家传统的银行贸易融资活动相结合得以迅猛发展。
登陆我国
于1987年10月正式登陆我国商业银行,早期只有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几家商业性银行能够从事保理业务且保理业务范围窄。
业务开展
近年来,随着国内各家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加强,普遍实行了集中统一授信机制,各银行如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民生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商业银行迅速介入,纷纷开展保理业务,但国内各银行仅限于开展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
保理的风险评价体系
由于国内开展较多的为应收账款类保理业务 我们探讨下针对卖方的风险评价体系
一、应收账款是否适用于保理
1. 可转让性:应收账款在债权上是完整的,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限制,比如贸易合同规定禁止转让,代理销售,已将资产抵押给银行或第三方都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债权不完整。
2. 可收回性:保理商给予卖方融资,一旦卖方出现财务危机甚至是破产,是否能够根据应收账款收回融资?这依赖于:
权利的完整性:适合保理的是那些简单的,没有特定附加条件的产品,也就是说只要产品为所订购的品种,数量正确,质量合规,按时装运,正确出票,则买方就必须付款,在合同中不存在寄售、安装证明、分期付款、权利保留等条件。
商业保理公司注册条件如下:
1、商业保理企业主出资人应当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且在申请前1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商业保理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近三年没有违规处罚记录;
3、商业保理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两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4、商业保理企业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注册资本全部为货币资本,且来源真实合法;
5、商业保理企业原则上不得混业经营。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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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2016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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